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那么今天就来给大家解读一下车辆购置税法主要变动政策!
一、 明确购买自用的车辆的计税依据
买车成本更低!
新政策:
车辆购置税法7月1日起实施,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旧政策: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至2019年7月1日废止,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款。
旧政策:一辆厂商指导价12万元的小汽车,消费者购买汽车时,4S店大多会给与优惠,以低于厂商指导价的实际价格交易,但缴税时却按指导价格缴纳车辆购置税。
旧政策应纳车辆购置税=12/1.13*0.1=1.06万元
新政策:一辆厂商指导价12万元的小汽车,消费者购买汽车时,4S店给与优惠后,消费者实际支付价格为10万,缴税时按照优惠后实际支付的价格计算缴纳车购税。
新政策应纳车辆购置税=10/1.13*0.1=0.88万元
二、对于已征车辆购置税的小汽车,如果发生退车的,已交车购税可申请退税!
退车也退税!
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三、调整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价格
计算公式有变化!
旧车辆购置税实施条例中规定,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新政策中明确,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四、 明确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出台相关纳税规定
相关政策更详细!
旧政策只明确了计税价格确定基准。
新政策:不仅明确了免税条件消失情况的纳税人和纳税时间,同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也列示的非常明确。具体政策如下:
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