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庄豪
2015年12月7日,沈某驾驶一辆中型货车由西往东行驶时,为避免碰撞一辆电动自行车转向应急车道,撞上了一辆停放在应急车道上的小轿车,失控后撞倒了行人高某。
此起事故造成高某身体2处九级伤残和1处十级伤残。而慈溪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认为:沈某驾驶的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质量30%以上,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制动不合格,其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对车辆动态估计判断失误,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小轿车车主郑某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受伤的行人高某无责任。
之后,事故受害人高某将沈某、王某、郑某及相关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慈溪法院,共计索赔70万余元。
庭审时,沈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相关免责条款,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车辆如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商业险免赔;车辆超载,增加不计免赔率10%。对此,沈某表示,他曾在规定期限到来前到当地车管所的车辆检测站年检,但被告知黄标车一律不予年检,并非自己故意或过失等个人原因导致,由于不能年检,导致他没能及时发现车辆制动不合格。
所谓“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因其所贴的为黄色环保标志而得名。从2013年1月起,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淘汰黄标车的方案措施,沈某的情况是否“情有可原”,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慈溪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明知涉案货车年检有效期为2015年9月,在得知检测机构告知其车不予年检后,表明该车已经不能上路行驶,事发时,因为沈某超载驾驶未年检、制动不合格的货车等原因造成事故,且沈某也认可由于车辆未年检,导致制动问题没能及时被发现。机动车按规定参加年检属于驾驶员、车主应当知悉且遵守的规定,保险公司在送交沈某的免责告知书及商业第三者险保单投保声明上明确要求沈某注意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同时向沈某交付的免责告知书及商业第三者险保单对于投保人声明及内容进行了加黑加粗,相关保险事宜均由沈某亲自经办,因此,保险公司对商业第三者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已尽到了提示义务。而本案发生时该车辆年检逾期3个月且沈某自认该车辆已不能再参加年检,结合事发后经检验车辆制动不合格,本事故发生与车辆未年检和制动不合格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
根据事故责任,法院最后判决沈某、王某、郑某三方分别承担60%、15%和25%的事故责任。其中,对承担主责的沈某,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的商业第三者险免责主张成立,个人须承担18万元的损失。(战宇)
在包括涉及电动自行车的各种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的同时,与之相关的保险争议和纠纷也在不断上升。虽然,大量的交通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由保险企业承担,但在惨烈的交通事故面前,所谓保险其实只是一种无奈之下的抚慰,并不能完全弥补人们心灵的痛苦。因此,任何一个交通活动的参与者,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应永远放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