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面归的新能源汽车中央政策汇总

2014年即将过去,这一年注定成为了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历史上极为不平凡的一年。根据电车汇不完全统计,2014全年,我国新能源汽车生产约6.47万辆,其中,纯电动汽车约3.1万辆,插电式汽车约3.37万辆,新能源汽车正在进行着前所未有的产业导入。

与此同时,2014年,从中央主管部门到地方政府,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规范标准、运营管理、商业模式、基础设施、准入管理、充电价格等政策规划已出台近90项,为加快我国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起到了关键作用。

国务院

1、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2014.7】

贯彻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建立长期稳定的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制定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完善城市规划和相应标准;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完善用电价格政策;推进充电设施关键技术攻关;鼓励公共单位加快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责任。

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加快售后服务体系建设;积极鼓励投融资创新;发挥信息技术的积极作用。

推动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应用: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推进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使用新能源汽车。

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改革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给予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多渠道筹集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资金;完善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体系;制定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政策;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制度;实行差异化的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

坚决破除地方保护:统一标准和目录;规范市场秩序。

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质量监管:加大科技攻关支持力度;组织实施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完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地方政府的组织推动作用;加强部门间的统筹协调;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

2、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2014.7】

2014年至2016年,中央国家机关以及纳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备案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除上述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外,各省(区、市)其他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2014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细微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区域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比例不低于15%);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

3、京津冀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方案(2014-2015)【2014.10】

2014年至2015年,在京津冀地区公共交通服务领域共推广20222辆新能源汽车。其中北京市8507辆,天津市6000辆,河北省5715辆,到2015年底,京津冀地区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16%,京、津出租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河北省继续做好示范城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及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水平国内领先。

2014年至2015年,京津冀地区共新建充/换电站94座,充电桩新增1.62万个。其中,北京市新增充/换电站3座、燃料电池车辆用加氢站1-2座、新增各类充电桩6748个,天津市新增公交车充换电站6座、公交车充电站49座,各类充电桩4000个,河北省新增充电站83座、各类充电桩5455个。

4、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4.08】

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

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2>使用的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3>纯电动续驶里程须符合附件要求。

注:

1>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无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

2>M1类是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N1类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5>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

工信部

5、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一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批)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

财政部

6、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2014.1】

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2014和2015年度的补助标准调整为:2014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5%,2015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7、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财建[2014]692号)【2014.11】

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等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中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不低于2500辆(标准车,下同),2014年度不低于5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10000辆;其他地区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推广数量不低于1500辆,2014年度不低于3000辆,2015年度不低于5000辆。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

图3:各种类型新能源汽车折算关系表

中央财政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或城市群,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年度安排充电设施奖励资金。

图4: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标准

注:

1>推广的车辆必须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2>各年度推广车辆是指已实际销售并当年在交管部门完成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

8、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14.12】

关于补贴退坡

为加快产业化进程,鼓励优势企业规模化生产降低成本,2016-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它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年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10%,2019年补助标准在2017年基础上再下降10%。

关于补助资金拨付

季度终了后,即每年4月底、7月底和10月底前,生产企业将上一季度的车辆销售情况以及销售发票,通过注册所在地的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至四部委。四部委组织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

关于资金清算

年度终了后,即每年1月底前,生产企业提交上年度的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逐级上报至四部委。四部委组织审核并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关于补助标准(纯电动/插电式)

1>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2>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发改委

9、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7】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10、关于《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2014.11】

申请获得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的条件:

有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制条件,包括车身制造、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

具备纯电动乘用车整车正向开发能力的研发机构。至少具备整车及动力系统匹配、整车管理系统、车载能源管理系统、车辆轻量化、车辆安全等关键技术的设计开发能力、试验检测能力以及对整车产品运行状态的监控能力;

与产品结构、生产纲领相适应的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新建企业只能生产纯电动轿车和纯电动其他乘用车(包括增程式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

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实施准入制的管理流程和要求:

纯电动乘用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承诺;

建立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的抽查制度,对不能保持生产准入相关条件、投产后产量过低、不能履行承诺、已经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况的企业,暂停或撤销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交通部

11、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初具规模,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等领域的总量达到30万辆;新能源汽车配套服务设施基本完备,新能源汽车运营效率和安全水平明显提升,新能源汽车对城市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的贡献率达到20%。

——应用规模显著扩大。公交都市创建城市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京津冀地区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5%。到2020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达到20万辆,新能源出租汽车达到5万辆,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辆达到5万辆。

——使用效果显著提升。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的运营效率明显提升,纯电动汽车运营效率不低于同等燃油车辆的90%。纯电动汽车较同等燃油车辆节约能源50%以上。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和城市配送车辆的可靠性显著增强,车辆故障率明显减少。

——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提升。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机制比较完善;新能源汽车购买、运营、维护成本显著下降,交通运输企业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主动性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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