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16-2018年汽车产业相关政策(建议收藏)

6月23日,瓜姐讲堂第一次线活动:“SP闪光辉之反欺诈分享会”在东莞塘厦成功举办,本次分享邀请多位行业高管在会上作了精彩内容分享。

分享会上詹志祥总,就“2016-2018年汽车产业相关政策”展开解读,以下是詹总的解读内容。

1、 2016~2018年汽车产业相关政策:

2、政策风向:

2017年11月8日,央行联合银监会连发两项新政,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下称“办法”)

3、政策解读(9条)

01.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解读:由“城乡信用社”细化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扩大了展业范围,落实车贷“下乡”

02.第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解读:

1、二手车的定义由“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变更为“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取消了“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的限制,二手车门槛降低。

2、增加新能源车的定义,将新能源车纳入汽车贷款范畴,符合国家战略。

03.删除第十五条第四项。原文:(四)中国人民银行合法的贷款卡(号)

解读:目前已取消贷款卡,统一为社会信用代码。

04.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借款人主体资格的法定文件”。

解读:增加“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借款人主体资格的法定文件”。对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给予认可。

05.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汽车贷款发放实施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制度,贷款人发放的汽车贷款金额占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比例,不得超过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扣除政府补贴,且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扣除政府补贴,且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原文: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50%。

解读:新办法“不得超过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另行规定。”——也就是说,将不再在《办法》中设立固定的值。

结合《通知》“一、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0%,商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5%,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5%;二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

二手车贷款比例由50%提高到70%,同时对新能源加大力度,较传统动力最高发放比例提高5%。

06.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信用评级系统,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通过内外评级结合,确定借款人的信用级别。

对个人借款人,应根据其职业、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信用级别;对经销商及机构借款人,应根据其信贷档案所反映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信用级别”。

解读:“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通过内外评级结合”(原办法无),增加了外部信用评级,符合大数据的趋势,增加纬度,也提高了灵活度。

07.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贷款人发放汽车贷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购汽车抵押或其它有效担保。经贷款人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信用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原文:贷款人发放汽车贷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购汽车抵押或其它有效担保。

解读:经贷款人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信用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删除了“担保的必要条件。”

对信贷机构而言极大地增加了灵活度。众所周知,车管所的行政效率不高,抵押和解抵押带来的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将被有效削减。但与此同时,也考验信贷机构的风控能力。

08.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贷款人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建立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解读:经将“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修改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外延更丰富。

09.第十、十一、十七条中的“资信”修改为“信用”。

解读:“信用”较“资信”的内涵更丰富。“资信”包含“资产”和“信用”两个维度的考量。

4、新政解读总结

1.汽车类型增加

2.车贷门槛降低

3. 最高贷款比例调整

4. 金融机构类型扩大

5、新政出台的意义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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