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细则,公务车须喷涂统一标识

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近日,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出台《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细则》(下称《细则》),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省直属事业单位(不含省属高校和公立医院)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细则》规定,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由省机关事务局根据省级机关各部门(单位)“三定”方案确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的核定标准:是省级机关根据人员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核定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用车和应急保障用车(其中,人员编制301人以上的不超过5辆,201人至300人的不超过4辆,101人至200人的不超过3辆,51人至100人的不超过2辆,50人以下的1辆);省机构编制部门单列编制、数量在50人以上、相对独立的部门属处级单位以及驻济南市以外的处级单位,可单独核定1至2辆机要通信用车和应急保障用车。

此外,省级机关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配备标准中的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以补贴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省级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援疆、援藏机构及特殊行业,确需配备特殊用车的,可以适当配备价格45万元以内、排气量3.5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细则》要求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喷涂统一标识,即按统一标准(字样、颜色、位置、尺寸等)进行喷涂,实行标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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