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了自家栽的桢楠,合江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

图为庭审现场 。合江法院供图

四川在线消息(王茜 朱慧萍 记者 魏冯)合江法院公开审判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被告因非法砍伐了30年前父亲种的两棵桢楠获了刑,还被罚了款。这是记者5月24日从合江县法院获悉的。

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刘某发现,自家种的两株桢楠影响到栽植的杨梅树幼苗生长。在明知桢楠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且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了两株桢楠。而这两株桢楠正是30余年前刘某父亲亲手栽种的。

过了几天,刘某听说,最近,当地森林公安人员四处在查是谁砍的树,他意识到,自己可能“摊上大事了” 。

2018年12月12日,刘某主动到合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珍稀树种砍一株也会获刑“就砍了两株,我以为没啥。”刘某说道,他以为砍一两株无关紧要,达到一定数量才会被判刑。“哎,我晓得桢楠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没想到砍自家种的也要遭。”

5月16日上午,合江法院来到白鹿镇望城村,巡回审判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属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普通树木,即便是自己购买或栽种的,未经许可砍伐达到一定数量也会构成犯罪,但罪名与本案不同,为滥伐林木罪。”承办法官表示,桢楠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常珍贵,村民可以种植,但不能私自砍伐,在未经过林业部门批准时,就算砍一株,也会承担法律责任。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告诫大家要改掉“此树是我栽,便可任我砍”的错误观念,触犯法律可能在一念之间,每个公民都应有学法、守法的意识,被告人刘某的惨痛教训值得引以为戒。承办法官还特别提醒到,合江县域多属林区,具有多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除了本案中的桢楠,较为常见的红豆杉、香樟树等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经允许私自采伐、收购等行为均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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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判决结果一出来,引发了网民们的热烈的关注与讨论,有的网友觉得怎么砍了自家的树,也要判刑。对此,合江法院也做出相关小科普——

1、桢楠是什么?

桢楠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是我国的特产树种,生长缓慢,成为栋梁材要上百年,寿命长,用途广泛。

2、被告刘某犯了啥子罪?

刘某犯的罪名叫: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原因是:未经许可砍伐了上面那个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桢楠两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的规定: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到底应该判多久?

该案被告刘某非法采伐两株桢楠

依照《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344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第(一)点: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毁坏珍贵树木致死亡三株以上的属“情节严重”。

但由于刘某系自首,且主观恶性不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且根据刘某现实表现,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

4、砍自己家种的也不行吗?

不论是自家的还是亲戚邻居陌生人的还是野生的、人工栽培的未经批准砍伐桢楠都是犯法的!

5、砍一株可以吗?

不可以!未经批准,采伐一株桢楠也会承担法律责任。

6、那这株桢楠非砍不可怎么办

如果是在自家承包林地范围内,确实需要进行采伐,可到所属林业部门进行报批,并办理采伐许可证,按规定进行采伐。

图为案件中被砍伐的桢楠 。合江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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