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汽车销售公司将展览车当新车卖给消费者 法院判返还购车款

山东一汽车销售公司将展览车当新车出售给消费者。消费者拿到车后发现问题,于是起诉到法院。据山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16日消息,济南中院经过审理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购车款,赔偿消费者为购车支付的贷款利息损失。主审法官表示,将展览车作为新车卖给消费者,构成违约和欺诈。

2015年,尚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车辆订购协议,约定以24万元的价格购买车辆一部,尚某所提车辆钥匙有新旧之别,车内座椅没有防尘罩,4个车门闭合处有明显的磨损,车牌悬挂出有明显的粘贴宣传牌痕迹,尚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交付的车辆是展览车,不是新车,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济南中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尚某作为消费者已经就所提车辆不是新车尽到了举证责任,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对所交付的车辆不存在尚某所称的瑕疵提供证据,但其没有能举证证明,应当承担法律后果,法院认定汽车销售给公司交付的不是新车。

济南中院,作出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尚某购车款24万元,并赔偿尚某为购车支付的贷款利息损失。

主审法官表示,将展览车作为新车卖给消费者,构成违约和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北青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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